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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3:申云律师代理网络平台被诉案胜诉:用户被骗后起诉平台索赔,法院认定系自身过错驳回全部请求

添加时间:2026年6月2日 来源: 上海欠款债务律师   http://www.shzqzw.cn/

.案情简介

原告因轻信"美团刷单1元返10元"的骗局,点击陌生链接后将付款验证码发送至陌生QQ群,随后又按诈骗分子要求提供了大量短信验证码,导致其名下银行卡、信用卡及某金融平台账户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刷,合计损失约6.8万元。其中部分信用卡交易经向银行申诉后追回两笔共计6400元。

原告认为,某金融平台运营方在交易过程中未采取人脸识别等验证措施,存在监管不力,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平台运营公司,要求赔偿被盗款61657元。

.案件难点

本案中,原告的损失确已发生,且其主张具有一定情感上的合理性——"平台为什么不在关键环节做人脸识别?如果做了,我的钱就不会被盗。"这种看似朴素的逻辑容易引发对平台的负面观感。然而实际查明的事实是:案发当日,操作人先后通过了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、支付密码、四要素信息(姓名、身份证号、银行卡号、卡绑手机号动态验证码)等多重核验,平台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真正的根源在于原告主动向诈骗分子提供了全部验证码,属于自身重大过错。

.申云律师代理成果

申云律师代理被告平台公司后,从三个维度展开抗辩:一是主张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范畴,原告损失系诈骗行为所致,与平台运营无关;二是即便按民事侵权审理,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,但原告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平台存在过错;三是被告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,已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,对原告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。

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申云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定: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过错——因相信刷单骗局而主动向陌生人提供验证码。被告平台在会员注册、产品开通、交易验证等环节已设置合理的核验机制,原告以"未做人脸识别"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,没有法律依据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
.律师作用

申云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:

1.精准定性,厘清责任边界。 明确指出原告的损失根源是刑事诈骗行为,而非平台服务缺陷,将案件的归责逻辑从"平台为什么没拦住"拉回到"谁才是真正的侵权人",避免平台成为诈骗损失的"兜底者"。

2.以事实证据回应"人脸识别"质疑。 通过详细梳理案发当日的操作记录,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平台在登录验证、密码修改、交易支付、白条额度赠予等各环节均已设置多重验证机制(短信验证码、支付密码、四要素核验)的事实,证明平台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3.运用举证责任规则。 指出根据一般侵权原则,原告主张平台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,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平台在安全验证方面存在瑕疵,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成功实现被告的免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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